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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下的出口授权浅析

全球法律政策研究 合规小叨客 2022-03-20

文章系本公众号独家首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EAR) 按照物项交易的四个要素定义交易主体在 EAR 下需要承担的义务。四要素分别如下:

  1. 物项:受 EAR 管辖物项在商业控制清单 (Commerce Control List, CCL) 上的归类;

  2. 国家:出口或者再出口的最终目的地国家;

  3. 主体:物项的最终用户;

  4. 用途:物项的最终用途。


如果美国人的行为(例如合同、融资和货运)涉及支持扩散项目,这样的行为不限于出口和再出口的行为,也不限于受 EAR Part 736项下GP[1]1至GP3 所约束的物项,此类行为还包括服务和交易外国原产的物项以支持特定的扩散活动,那么该美国人就需要承担 EAR Part 744.6下的相关义务。此部分定义的“美国人”包括任何在美国的人士。





概述:出口管制决策树




出口管制决策的具体步骤可参见 EAR Part 732 Supp. No.1下的出口管制决策树(如图1所示)。此决策树描述的步骤包括 EAR 的范围、一般性禁止、许可例外以及其他要求(例如美国海关清关、记录保存以及许可证申请文件等)。

 

图1 出口管制决策树





一、是否受 EAR 管辖




首先需要确定商品、软件或者技术是否受 EAR 管辖(请参考 EAR Part 734相关部分)。如果交易物项和活动不受 EAR 管辖,那么就无需承担 EAR 规定的义务。是否受 EAR 管辖的判断流程可参见 EAR Part 732 Supp. No.1的决策树(如图2所示)。

 

图2 判断是否受EAR管辖的决策树

第一步:根据 Part 734.5,美国人或者外国人涉及扩散生化武器、导弹技术以及违反EAR下的相关命令的行为受 EAR 管辖。

第二步:根据 Part 734.3(b)(1),如果出口或者再出口的物项受美国联邦政府部门或机构的专属管辖,那么其不受 EAR 管辖。

第三步:根据 Part 734.3(b)(2),如果出口或者再出口的物项包含预先录制的留声机唱片、印刷的书籍、小册子和其他出版物,那么其不受 EAR 管辖。

第四步:根据 Part 734.3(b)(3),如果出口或者再出口的技术或者软件可公开获得(加密物项除外),那么此技术或者软件不受 EAR 管辖。在 CCL 上 ECCN 归类为5D002的加密软件即使可公开获得,也受 EAR 管辖,除非该加密目标代码软件对应的源代码满足 Part 740.13 (e)的要求。

第五步:属地原则。根据Part 734.3(a)(1),在美国境内的物项受EAR 管辖。例如,某国内手机制造厂商的终端产品手机去往美国境内 [2],即使该终端产品在去往美国之前不受 EAR 管辖,根据属地原则,如果该终端产品返回到中国进行维修,此终端产品依旧受 EAR 管辖。

第六步:原产地原则。根据 Part 734.3(a)(2),若物项位于美国境外,但原产于美国,那么此物项受 EAR 管辖。

第七步:最低比例原则。根据 Part 734.3(a)(3),若外国制造的物项包含美国原产受控物项的占比超过 Part 734.4或 Part 734 Supp. No. 2中定义的最低比例限制,则此物项受 EAR 管辖。

计算最低比例时,公式中的分子即美国原产受控物项的价值应当反映它在制造外国产品所在地的公平市场价格。例如无线通信基站使用5A002的 CPU 处理器器件的价格应该是 CPU 厂商提供给基站制造厂家的采购价格。分母中的外国制造产品的价值应当反映外国商品在所销售市场的公平市场价格。美国原产受控物项是指出口或再出口到外国制造产品的目的地国家时,需要从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 获取许可证的物项。在认定最低比例原则是否适用时,不需要使用 Part 744来识别美国原产受控成分。需要注意的是,在识别美国原产受控成分的时候,以下三类物项不被视作美国原产受控成分而纳入最低比例计算时的分子部分进行计算:1)适用“GBS[3]”许可例外的商品、技术和软件;2)商品、技术和软件去往外国制造产品的目的地国家无需许可证的产品 (No License Required, NLR);3)仅因供应短缺 (Short Supply) 而受管控的商品、技术和软件。

计算最低比例时,判断美国原产受控物项是否满足作为分子的条件,需要考虑以下三种情况:

(一)美国原产受控物项“被并入”(Incorporated) 外国制造物项

“被并入 (Incorporated)”是指美国原产受控物项是外国物项功能运行所必须的,通常包含在外国设备的销售中,并且与外国制造的设备一起再出口。目的是避免与外国物项不相关的美国原产受控物项被并入后再出口时,可能存在未经授权的出口和再出口风险。

当然,用于设计或生产外国制造商品或者软件的技术和源代码不属于“被并入”的物项(例如设计电路原理图、PCB 或者芯片所用到的仿真软件等)。

(二)外国制造的物项“绑定 (Bundled)”美国原产受控软件

“绑定 (Bundled)”是指美国原产受控软件和外国制造的物项一起再出口(该受控软件是针对该外国物项配置的软件),但是该软件不必在物理上集成到该外国制造物项中。能够视为绑定到外国制造物项中用于最低比例计算的软件,其 ECCN 归类在 CCL 上仅因反恐 (AT) 原因受到管控或者归类为 EAR99。

例如,某型号网管服务器具有配套的 ECCN 归类为5D002的美国 Oracle 数据库软件,此 Oracle 数据库不能作为最小占比计算的分子,因为 Oracle 数据库不是针对网管服务器这个特定商品配置的软件,而是业界通用的数据库,且该软件的 ECCN 归类在 CCL 上的管控原因不仅只有反恐 AT 且 ECCN 分类也不是 EAR99,那么数据库软件不属于和服务器进行了“绑定”,故数据库软件的价格不能和服务器进行整体计算,而应当将数据库软件和服务器硬件视作两个独立产品分别进行是否受到 EAR 管辖的分析。针对软件本身,在将 Oracle 数据库再出口到目的地国家之前需要确认是否有适用的出口授权。

(三)外国制造的技术与美国原产受控技术相结合

第八步:直接产品原则。如 Part 734.3(a)(4)和(5) 所示,若使用美国原产技术或者软件制造的外国产品满足 Part 736.2(b)(3) 的条件且目的地国家是D:1、E:1 或 E:2国家,则此直接产品受 EAR 管辖。

总之,EAR 管辖的物项包括不由美国政府部门或机构专属管辖的物项以及不能根据 Part 734.3(b) 判断不受 EAR 管辖的物项。受 EAR 管辖的物项包括民用物项、军民两用的物项、恐怖主义或与潜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应用的物项,以及专门用于军事用途但没有落入《国际武器交易条例》(ITAR) 管制范围的物项。

受 EAR 管辖的物项和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同时需要遵从其他法规和程序的情况,例如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对某些国家实施的制裁不仅包括出口和再出口,也包括进口和金融交易。Part 730 Supp. No.3列出了对某些类型的出口和再出口具有监管管辖权的部门和机构。




二、归类




如果确认物项(商品、软件或者技术)受 EAR 管辖,第二步需要根据受 EAR 管辖的物项的性能和特性,在 CCL 上对待归类物项匹配对应的出口管制归类码 (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 ECCN),如果在 CCL 上没有找到对应的 ECCN,那么该物项归类为 EAR99。

目前有三种方式获取受 EAR 管辖物项的 ECCN:

(一)联系物项的制造商、生产商或者开发商获取物项 ECCN

某品牌厂家需要向提供其非自有品牌采购件的供应商获取采购件的美国出口管制合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CCN、许可证申请情况、许可例外适用情况、CCATS 等),如果供应商是采购件的代理商,需要代理商向采购件的原厂获取美国出口管制信息。
 

图3 向供应商获取美国出口管制信息的决策树

(二)对物项进行自行归类

EAR Part 774 Supp. No.4确定了对受 EAR 管辖的物项进行自行归类应当遵循的步骤(如图4所示),也可以参考 BIS 的 CCL 审阅决策树工具[4]。对物项进行自行归类时,必须熟悉待归类物项的功能、性能和技术参数,并且需要熟悉 CCL 的结构和格式(CCL 的具体使用说明请见 Part 738)。

由图4可知,满足“600系列”和9x515 ECCN 中描述的物项首先应该归类为“600系列”和9x515 ECCN,因为“600系列”和9x515 ECCN 适用于曾受 ITAR 管辖的军事物项。

归类到“600系列”和9x515 ECCN 分两步走:第一步需要判断待归类物项是否落入“600系列”或9x515 ECCN 项下,若不属于这两类,则第二步需要判断待归类物项是否落入“600系列”和9x515包含“特别设计 (Specially Designed)”作为控制参数的 ECCN 包罗条款 (Catch-all Paragraph)。判断是否满足“特别设计”的流程请参考 BIS 的特别设计决策工具[5]。归类到非“600系列”和非9x515ECCN 的物项也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判断。

如果待归类物项满足 Part 774 Supp. No.2第三节一般“信息安全”的描述,那么待归类物项首先需要根据 CCL 中 Category 5-Part 2的要求进行归类,“信息安全”包括“加密”、“加密激活”及“密码分析”。

通信设备制造商的主要产品为网络基础设施的通信设备、芯片产品以及相关服务,其自研产品中受 EAR 管辖的通信设备和芯片例如无线、承载、传输和核心网产品的 ECCN 归类主要为5A002、5A992、5A991、3A991等,其中绝大部分产品的归类为5A002,主要原因是通信设备中使用的元器件例如 CPU、DSP、基带处理器等归类为5A002或者软件源代码中含有加密算法,且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不符合大众市场的产品特征。
 

图4 ECCN归类总体流程

(三)请求 BIS 提供官方的归类

向 BIS 提交归类请求的相关方需要确认物项不受 Part 734.3所规定的其他美国政府机构专属出口管辖,而且 BIS 提供归类确认并不能说明美国政府确认该分类物项受 EAR 管辖。

提交归类申请的程序可参考 Part 748的相关规定。除非 BIS 另有要求,归类请求以及相关的文件必须通过 BIS 的简化网络申请处理系统 (SNAP-R) 提交。EAR 的加密条款要求申请人根据 Part 740.17(d)的规定提交归类申请,以使某些物项能使用许可例外 "ENC"(参考Part 740.17)进行出口和再出口或者根据 "EI" 管控原因出口 [参考Part 740.17(b)(2)和 Part 740.17(b)(3)]。BIS 会为每个商品归类的申请分配一个商品归类自动跟踪系统 (CCATS) 编号。不能以 BIS 的归类或者 CCATS 作为美国政府已经确认物项受 EAR 管辖的证据。

如果物项的出口或者再出口在 EAR 的要求下需要许可证,那么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转让人对物项未能归类或者未能正确归类,并不能免除其获得许可证的义务。




三、一般性禁止条款




完成归类后,第三步需要结合物项出口或再出口的最终目的地国家、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和支持扩散项目的行为,判断一般性禁止(General Prohibitions, GP)是否适用。

EAR Part 736中有十类一般性禁止 (General Prohibitions, GP) 规定,其中GP1(将管制物品出口和再出口到清单上的国家)、GP2(从国外出口和再出口国外制造的物项含有美国受控物项的占比超过最低比例)和GP3(采用特定技术和软件制造的外国直接产品)是根据商品控制清单 (Commerce Control List, CCL) 和商业国家列表 (Commerce Country Chart, CCC) 上特定的参数所限定的产品控制。除Part 736.2 (b)(4)至(b)(10)另有规定,GP4至GP10是对未经 BIS 授权不得进行的某些活动的禁令,这些禁令适用于受 EAR 管辖的所有物项。

若适用 GP4(拒绝令)、GP7(美国人的支持扩散活动)、GP8[在途货运和物项从船只或飞机上卸下(过境)]、GP9(违反命令、条款和条件)和 GP10(明知违规),则需要根据 Part 748向 BIS 申请许可证。若适用 GP5(最终用途与最终用户),则需要查询 Part 744的规定和要求。若适用GP6(禁运国),则需要查询 Part 746是否有可适用的许可例外。

GP4(拒绝令):拒绝出口特权令的标准条款见 Part 764 Supp. No.1。从拒绝令标准的相关条款来看,被拒绝出口特权人不能从事与受 EAR 管辖物项或者受 EAR 管辖行为相关的交易,任何人也不得与被拒绝出口特权人开展受 EAR 管辖物项的交易和服务。在进行贸易或相关服务时,与被拒绝出口特权人有关联关系、所有权、控制权或责任地位的任何个人、公司、法人或者商业组织也需要遵守此拒绝令。

GP5(最终用途与最终用户):没有许可证,不能出口或者再出口任何受 EAR 管辖的物项去往 Part 744所禁止的最终用户或用于Part 744所禁止的最终用途。

GP6(禁运国):如果没有 Part 746授权的许可证或者许可例外,不能出口或者再出口任何受 EAR 管辖的物项去往 Part 746所述的美国禁运国或者以其他方式受管制的国家。除非另有规定,Part 740 的许可例外不能适用于 GP6。

GP7(美国人的支持扩散活动):此一般性禁止针对的是 Part 744.6(c)定义的美国人。没有 BIS 授权的许可证,不能开展受 Part 744.6(a)或(b)禁止的任何协助 Part 744项下扩散活动的交易。除非另有规定,Part 740的许可例外不适用于 GP7。GP7还包括出口化学品的相关要求。

GP8 (在途货运和物项从船只或飞机上卸下(过境)):除非许可例外、许可证授权或无需许可,不得将产品直接出口或再出口到 Part 736.2(b)(8)(ii)中所列出的过境国或通过该过境国过境。

GP9(违反命令、条款和条件):不能违反 EAR 项下有关许可证或者许可例外的命令、条款和条件。Part 736 Supp. No.1 和 No. 2补充说明了某些通用命令和行政命令。Part 740没有针对 GP9的许可例外可适用。

GP10(明知违规):如Part 736.2(b)(10)所述,不得在知道违规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如果 GP4 至 GP10 不适用,那么根据物项的归类结果分为两种情况:如果物项归类为 EAR99,则物项的出口或者再出口不需要许可证;如果物项的归类结果不为 EAR99,则需要根据目的地国家并结合CCC(参见Part 738 Supp. No.1)进行进一步判断。
 

图5 GP1至GP10适用的许可例外情况




四、管控原因和国家列表




第四步是对于特定 ECCN 物项(即物项的归类结果不为 EAR99),使用 ECCN 的“许可要求”信息,根据最终目的地国家并结合 CCC 判断在 GP1至 GP3要求下去往目的地是否需要许可证。如果需要许可证,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有适用的许可例外。

下面举例说明如何使用 CCL 和 CCC 判断某一特定物项去往特定目的地是否需要许可证或者是否有适用的许可例外。

例如:如果物项的 ECCN 编码为2A000.a,价值10000美金,如何判断该物项从美国出口到乍得是否需要许可证?以及如果需要许可证,是否有适用的许可例外?

(一)查询该 ECCN 的管控原因

该 ECCN 的管控原因有 NS 和 AT ,因为 ECCN 不为2A000.b,所以 NP Column 1的管控原因不适用于2A000.a,CCC 对应的是 NS Column 2和 AT Column 1(如图6所示)。
 

 

图6 许可要求

(二)查询国家列表

该国家对应的 NS Column 2标记为×,而 AT Column 1没有标记为×(如图7所示)。 

图7 国家列表

(三)判断 LVS 是否适用

LVS[6]可适用的适用门槛是5000美金,10000美金已经超过此门槛,所以 LVS 许可例外不适用。

(四)判断 GBS 是否适用

根据 EAR Part 740.4,GBS 许可例外的适用条件是:去往 B组国家的物项仅在基于国家安全原因而受管控时才需要许可证。根据Part 740 Supp. No.1可知,乍得属于 B 组国家且根据图7的国家列表可知需要许可证,所以可以使用 GBS 许可例外。

满足 Part 736.2(b)(3)项下 GP3 定义的直接产品原则的物项从海外出口、转移或者再出口到特定国家或者最终用户,需要许可证或者许可例外,如下表格1和表格2所示,表格1和2定义的“传统”的直接产品原则适用于除华为以外的企业,针对华为的直接产品原则请参考EAR的Part 736.2(b)(3)(vi)和Part744 Supp. No.4部分。
 
表1 针对非9x515或者非600系列物项的直接产品原则

表2 针对9x515或者600系列物项的直接产品原则

1、管控原因

CCL 中 ECCN 下 "License Requirements" 的管控原因如表3所示,Part 742描述了每个管控原因对应的许可要求和政策。

表3 基于 CCL 的管控原因



2、国家列表

EAR 中对最终目的地国家进行了分类(详见Part 740 Supp. No.1),共分为四类,即A组、B组、D组、E组。下面分别介绍这四类国家的属性和特征。

A组国家:这类国家是国际出口管制制度的其他成员以及北约盟国等密切的伙伴,美国与这些国家在出口管制方面经常合作,例如瓦森纳协议国、导弹技术控制联盟、澳大利亚组、核供应组等,受EAR管辖的物项出口到这些国家可适用更多的许可例外。

A组国家又分为A:1至A:5五个子国家组。

A:1子国家组为瓦森纳协议国(但不包括俄罗斯、乌克兰、马耳他)。瓦森纳协议用于控制国家安全原因的物项。对于 ECCN 具有 NS Column 1管控原因的所有物项,如果目的地是除了加拿大以外的国家,都需要许可证。对于 ECCN 具有 NS Column 2管控原因的所有物项(除去以下情况:焦平面阵列小于等于111000个元素,且帧频小于等于60 Hz的6A003.b.4.b),如果目的地是除了A:1以外的国家,都需要许可证。具有 RS Column 2管控原因的所有物项去往A:1组国家不需要许可证。

A:2子国家组为导弹及其技术控制联盟国家 (MTCR)。该联盟主要控制可用于导弹和运载火箭的物品。MTCR 的成员国(除俄罗斯外)都列入了A:2。对于 ECCN 具有 MT Column 1管控原因的物项,去往除加拿大以外的国家,都需要许可证。CCL 上具有 MT Column 1管控原因的物项和 MTCR附件的清单保持一致。

A:3子国家组为澳大利亚集团 (Australia group, AG)。AG 是一个阻止化学和生物武器扩散的多边机构,已经制定了具体与化学和生物武器有关物项的共同管制清单。澳大利亚集团的所有参加国都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 以及《禁止生物武器公约》(BWC) 的缔约国。具有 CB Column 1管控原因的某些物项 [详见Part 742.2(1)] 去往所有目的地都需要许可证,具有 CB Column 2管控原因的某些物项 [详见Part 742.2(2)] 去往所有的目的地国家(除了A:3组国家以外)都需要许可证。

A:4子国家组为核供应商集团 (NSG)。虽然中国和俄罗斯属于NSG 成员,但A:4组不包括中国和俄罗斯。NSG 集团控制核物项。ECCN 如果包含 NP Column 1和 NP Column 2的管控原因,意味着这些是对于核爆炸可能具有重要作用的物项,这些物项被列入 "Nuclear Referral List"(即核相关的 CCL 上的双用商品)。如果 ECCN 具有 NP Column 1的管控原因,那么去往除了A:4组以外的国家都需要许可证。这些在 "Nuclear Referral List" 上因为 NP Column 1管控原因需要许可证的大部分物项都包含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与核有关的两用设备、材料和有关技术的转让准则”的附件中,但 NP Column 2管控原因的物项不在这个附件里面,且仅仅由美国控制。对于 NP Column 2管控原因的物项,去往目的地国家是D:2国家组才需要许可证。

A:5子国家组为美国的密切军事盟友,也属于多边协议组织(瓦森纳、MTCR、AG、NSG)成员国,大多数在西欧,加上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新西兰。这些国家是和美国有很多国家安全和军事合作的国家。

B 组国家:美国认为这些国家是在国家安全原因方面不受美国关注的国家,也就是对美国安全不会造成影响。A 组国家也会在B 组国家组别里面,但是 B 组国家组和D:1国家组是互斥的关系,即 B 组国家不会出现在D:1国家组里面,因为D:1国家组是出于国家安全原因而受到美国密切关注的国家。对于受 EAR 管辖物项出口到 B 组国家相对 D 组而言关注较少,且规定相对宽松。GBS 的许可例外可用于将某些受国家安全管控的物项出口和再出口到 B 组国家。

D 组国家:D 组国家是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目标,一般称之为美国关注的国家,包含中国和俄罗斯。D 组国家会按照不同的管控原因(国家安全、核扩散、化学和生物、导弹技术、美国武器禁运国家)分别被划分为 D:1至 D:5类国家,其中 D:2、D:3、D:4国家组的管控原因都归类为防扩散原因 (Nonproliferation Reason)。

D:1类国家:控制管控原因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物项,目的是为了防止这些物项为 D:1组国家的军事潜能做出贡献,从而威胁到美国的国家安全。

D:2类国家:NP Column 2管控原因的物项,目的地国家是 D:2国家组才需要许可证,这类物项没有列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与核有关的两用设备、材料和有关技术的转让准则”的附件中,仅由美国单独控制,D:2国家不包括中国,但包括俄罗斯。

D:3类国家:根据截止到2020年6月29日的CCL清单,CB Column 3管控原因的物项只有 ECCN 为1C991.d的医疗产品,出口至 D:3组国家需要许可证。

D:4类国家:中国和俄罗斯属于此国家组别,MT Column 1 管控物项目的地是中国的,许可证需要根据 Part 742.5(b) 导弹技术的许可证政策和742.4(b)(7) 国家安全的许可证政策获得。目的地是俄罗斯时,许可证审查标准为“推定拒绝”,但美俄民用空间合作活动或商业空间发射会逐案审查。

D:5类国家:该组是美国的武器禁运国家,这些国家和美国没有军事合作,美国不希望国家安全管控的物项或者军事物品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也不会有许可证)前往这些国家,这些国家是对应 ITAR 的126.1部分的国家。

EAR针对“600系列”的物项设置了A:5和D:5两个国家组别。

对于“600系列”的物项,Part 740.2(a)(13)列出了可用的许可例外。

如Part 740.2 (a)(12)所述,“600系列”的物项去往 D:5组国家不会得到除了 GOV 以外的许可例外。

E组国家:E组国家是美国国务院认定为支持国际恐怖主义的国家,禁运和受制裁国家,有古巴、伊朗、朝鲜和叙利亚,其中古巴属于禁运国。受 EAR 管辖的物项去这些国家的许可例外会少得多,对于伊朗完全没有 EAR 许可例外。

通过分析 EAR中的国家组别,结合 ECCN 的管控原因说明,可以更加容易理解 Part 738 Supp. No.1国家列表中基于特定管控原因出口至特定目的地是否需要许可证背后的管控逻辑。




五、许可例外




第五步需要根据 EAR Part 740来确认是否有适用的许可例外,在这之前需要先依据 Part 740.2确认所有许可例外的限制使用条件,如果有一条或者多条限制条件适用,就没有可适用的许可例外。如果 Part 740.2的限制条件不满足,则根据物项、目的地国家、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以及许可例外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合适的许可例外。如果存在多个适用的许可例外,不一定要用其中最严格的许可例外。

目前总共有17个许可例外,这些许可例外主要分为 ECCN-driven和 Non-ECCN-driven两个大类,如表4所示。

表4 许可例外


其中 LVS、GBS、CIV、TSR 和 APP 是基于 CCL 上某个特定ECCN 的许可例外,如图8举例所示,此 ECCN 可适用的基于ECCN 的许可例外,有 LVS、GBS,而 TMP、RPL、BAG、AVS、GOV 和 TSU 的许可例外是基于交易的许可例外,这类许可例外是否可用更多取决于交易中实际发生的情况是否满足基于交易的许可例外要求的条款和条件。
 

图8 基于ECCN的许可例外


如果有适用的许可例外,必须满足该许可例外所要求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且要根据 Part 758和 Part 762来确认记录保存和文档要求。




六、许可证




如果没有可适用的许可例外,那么在物项的出口或再出口之前申请许可证或者停止出口或再出口,在向 BIS 提交许可证申请之前,出口、再出口或者转让人需要首先审阅 EAR Part 748关于申请以及所需要的支撑文件的相关指导。

注释:
[1] 一般性禁止 (General Prohibition) 条款,见下文第三部分。
[2] “美国”的定义见EAR Part 772。
[3] Shipments to B Countries,去往B组国家的许可证例外,下文有详细论述。
[4] 网站链接: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export-control-classification-interactive-tool
[5] 网站链接: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specially-designed-tool
[6] Shipment of Limited Value (LVS),限额出口许可证。

本文由中兴通讯全球法律政策研究院供稿

作者为X.Y, B.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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